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钢结构协会
钢筋焊接网分会
工作条例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钢结构协会
钢筋焊接网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为“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筋焊接网分会”(英文名称:Sub-association for Welded Steel Mesh Products,CSCS。以下简称本分会)。本分会是由从事与建筑结构用钢筋焊接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钢筋焊接网行业唯一的组织机构,可以对国内外独立开展活动。中国钢结构协会是本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分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国钢筋焊接网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推广应用,发挥协会在企业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焊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及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积极参加党建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分会的网址:申请中。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创建全国钢筋焊接网市场,开发新领域:
1、分会带领全行业,逐步创建大市场。实行连锁合作、规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
2、大力开展市场和价格调研,及时掌握供需总量,指导企业发展,以便协调平衡市场关系。
3、做好新产品开发、扩大应用领域,特别是有组织,按系统的规模开发,逐个突破。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七条 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对新上项目做好咨询服务,项目评估,按全国和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克服盲目性和乱投资,避免由此而造成损失。
2、保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设法为会员排忧解难;实行优质优价,公平合理竞争,加强行业和企业的自律行为;分会聘请质量督察专职人员,抽查项目上的产品质量,有权利和义务把质量较差的企业单位通报给相关质量管理部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与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政策支持。
3、及时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市场技术及商品信息,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参观、学习、考察访问等各项联谊活动。
4、做好行业统计工作,要细化准确,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功能。
5、发展和增进国内外相关行业界人士的关系和交往,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并协助引进新技术和开拓应用新领域。对生产和产品开发中的课题,组织攻关。
第八条 做好分会常务工作:
1、发展会员,健全组织机构。
2、做好信息交流,掌握本行业的国际市场、技术、展览、市场法规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息。定期在分会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发布信息。
3、扩大行业宣传,提高分会及业内企业知名度。提高钢筋焊接网产品在各行业中的影响。
4、密切保持与上级部门、广大会员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钢筋焊接网业务或与钢筋焊接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个人会员包括焊网行业的专家、学者或实际经验丰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钢筋焊接网使用的单位,应为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从事钢筋焊接网应用且在提出入会申请上一年度内在一个以上工程中主动使用钢筋焊接网产品,有一定的钢筋焊接网应用经验。
从事钢筋焊接网生产设备制造的单位,应为焊网机、冷轧机、矫直机、辊环、电极等有关设备和消耗品的单位。
从事钢筋焊接网科研、教学等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从事钢筋焊接网科研、教学等有关工作2年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钢筋焊接网科研、教学经验,并由本分会会员单位提名。
为钢筋焊接网产品提供优质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
对发展钢筋焊接网行业有贡献的个别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以特别邀请参加本分会,作为分会会员或行业顾问。
第十条 拥护本分会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二)愿意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单位会员提供;
2.企业简介,由单位会员提供;
3.个人履历及与专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个人会员提供。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报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对申请入会企业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缴纳会费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分会开展的一切活动,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分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根据分会委托,组织调查研究、科技研讨、专题研究、横向联合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和资料。
向本分会提供通讯稿件和信息资料。
接受本分会的协调和调解。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国钢结构协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说明;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国钢结构协会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议或者本分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决定本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成员中有1人兼任财务总监),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会成员中,非焊网生产企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顾问可设多人。
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协会的会员一年以上;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分会活动,响应分会号召,自愿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所有理事皆为义务职,首届理事会成员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总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二)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国钢结构协会审核;
经总会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说明;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本分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并处理本分会的重大事项。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说明,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国钢结构协会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条 秘书处的职能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在理事长授权下,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2、办理本分会日常事务。协调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
3、研究制订本分会发展过程的有关细则并负责实施。
4、负责统筹会务及主持各项会议,管理和指导好本分会秘书处人员的具体工作。
5、负责对会员单位生产的钢筋焊接网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维护合法经营会员单位的利益。
6、负责对钢筋焊接网行业及其产品的宣传。
7、听取各会员的报告,并向理事会汇报。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中国钢结构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分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的财务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费处理
1、如当届经费不足,原则上由当届理事会研究并负责解决。如当届理事会由于任期时间和换届衔接不能完全解决时,则由当届理事会与新一届理事会互相研究交接解决。
2、如经费有余,则如数移交下届。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条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细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钢结构协会,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选 举
第五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一个月,由该届理事会推选出四位代表,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并由选举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全权负责选举事宜。
1、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
2、如票数相同时,以选举委员会抽签确定。
3、每届任满前三个月负责选出下届新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理事选举程序
1、首先由会员向理事会提出自我申请。
2、由理事会审议。
3、若申请理事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根据入会时间、所在区域代表性综合考虑;若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通过理事会表决成为新一届的理事。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可决定对本分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给予一万元之内的奖励。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依据《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和《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经2020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如有不尽事宜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会员通过即可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2号,在理事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11日